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
负责人陈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王建斌,河北华研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乔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杨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被告郑元森,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告张丽坤,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现住址同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诉被告乔某、杨某、郑元森、张丽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7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回起诉的申请,是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4487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负担。
审 判 长 王东兴 审 判 员 李志辉 人民陪审员 安俊珍
书记员:古亚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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