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
负责人陈成,该分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强,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谢亚茹,河北隆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白翠林。
被申请人白翠林,女,1964年4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闫贵海,男,196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现住张家口市桥东区。
被申请人张家口代理商联合会。
法定代表人闫贵海。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与被告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张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口市分行于2018年4月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翠林、闫贵海、张家口代理商联合会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自有财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孚海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白翠林、闫贵海、张家口代理商联合会名下的银行存款4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他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汉卿
书记员: 王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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