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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与聂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住所地建始县业州镇朝阳大道吉星城B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2676480155Y。
负责人:丁毅,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欧阳长剑(特别授权),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业务部经理。
被告:聂某某,男,生于1982年6月9日,汉族,重庆市巫山县人,住巫山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诉被告聂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享有的民事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且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始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黄崧

书记员: 李琪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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