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
地址廊坊市广阳道董村商业街4号楼。
负责人崔明颖,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岳鹏、任爱为,河北岳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阎松林。
被告徐淑梅。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与被告阎松林、徐淑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3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35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广阳区支行负担。
代审判员 吕万波
书 记 员 时荣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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