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爱民东道22号。
法定代表人王拥军,行长。
委托代理人吕成,河北吕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某某。
被告李某某。系被告杨某某之妻。
被告赵海洋。
被告姬秀亭,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廊坊市永清县别古庄镇后刘武营村23号。系被告赵海洋之妻。
被告王军。
被告王俊娜。系被告王军之妻。
被告张丽丽。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诉被告杨某某、李某某、赵海洋、姬秀亭、王军、王俊娜、张丽丽借贷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廊坊市安次区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5元、保全费22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易丽娜
书记员:李宝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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