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
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
刘某某
刘某某
牛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
负责人卫东,系该行行长。
地址:广平县人民路。
委托代理人马晓飞,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
被告刘某某。
被告牛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广平支行)与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牛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马晓飞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牛某某经本院依法传唤公告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合同。本案被告刘某某未偿还原告贷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偿还贷款的行为,显系不妥。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付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牛某某作为担保人应为所担保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牛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贷款本金11420.3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某某、牛某某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牛某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合同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当事人均有义务履行合同。本案被告刘某某未偿还原告贷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不偿还贷款的行为,显系不妥。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偿付本息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刘某某、牛某某作为担保人应为所担保的债务负连带清偿责任,原告要求被告刘某某、牛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为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贷款本金11420.39元及利息(利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刘某某、牛某某负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52元由被告刘某某、刘某某、牛某某共同负担。
审判长:李海亮
审判员:郭顺元
审判员:庞圣平
书记员:王俊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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