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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逯某某、邬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
许成平
逯某某
邬某某
邬俊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
负责人卫东,该支行行长。
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广平县人民路东段。
委托代理人许成平,该行职工。
被告逯某某。
被告邬某某。
被告邬俊魁。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被告逯某某、邬某某、邬俊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吕善平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邮储银行的委托代理人许成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逯某某、邬某某、邬俊魁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该得到保护。被告逯某某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原告邮储银行依合同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逯某某履行部分合同后不再履行到期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到期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邬某某、邬俊魁与被告逯某某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邮储银行请求邬某某、邬俊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借款本金78707.4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邬某某、邬俊魁对以上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逯某某承担1850元,被告邬某某、邬俊魁负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签订的借款合同应该得到保护。被告逯某某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的合同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应当予以保护。原告邮储银行依合同履行了借款的义务,被告逯某某履行部分合同后不再履行到期的还款义务,已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其偿还借款到期本金、利息及罚息的请求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邬某某、邬俊魁与被告逯某某组成联保小组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该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依协议及法律规定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院对原告邮储银行请求邬某某、邬俊魁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请求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逯某某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20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借款本金78707.47元及利息、罚息(利息及罚息按照借款合同约定利率计算至本判决书实际履行之日止)。
二、被告邬某某、邬俊魁对以上款项负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850元,由被告逯某某承担1850元,被告邬某某、邬俊魁负连带责任。

审判长:吕善平

书记员:闫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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