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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卢文龙、闫海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地址:广平县人民路东段路北。负责人:卫东,系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苏耀祖,该行法律顾问。被告卢文龙,男,汉族,1988年5月20日出生,住广平县人,。被告闫海军,男,汉族,1971年10月12日出生,住广平县,。被告樊勤忠,男,汉族,1965年2月4日生,广平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诉称,2014年12月1日,被告卢文龙在原告处借款20万元,借期为一年,至2015年12月1日还清,由被告闫海军、樊勤忠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原告依约向被告卢文龙发放了此笔借款。依据合同约定被告卢文龙同原告签订合同后每月还息,贷款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被告自2015年12月起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本息,经采取多种方式催收仍未还款,现该笔贷款已到期,被告卢文龙没有履行还款义务,致使该笔贷款至今未能还清。有贷款借据、放款单、放款通知单、小额贷款合同及保证合同等证据为证,被告闫海军、樊勤忠依据合同约定应被告卢文龙该笔贷款承担连带偿还责任,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依法判令被告卢文龙偿还原告借款本金200000元;2、判令被告卢文龙偿还原告贷款的累计拖欠利息1790.88元,罚息9136.381954元,合计210927.261954元;(计算至2016年1月14日)。3、依法判令被告卢文龙偿还贷款本金、利息、罚息从2016年1月15日计算至该笔贷款本、息全部还清之日止;4、依法判令所有被告承担连带责任;5、本案诉讼费及其他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卢文龙均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被告樊勤忠答辩,我没看合同内容,到那就让签字。没有人解释合同内容,专业术语和后果没人告知,只是说履行以下手续。签的合同银行没有给我们。银行当时要有固定收入,财政工资作担保,只提供工资证明,我当时月工资收入2000元,当时还有10万元房贷,每个月房贷700元左右,加上个人开支,没有结余,当时没有能力为别人担保,卢文龙和银行都说只是履行手续,财政工资才能借款。银行对担保人能力没有审查,收入2000元除了开支没有结余,能不能还20万元,既然没钱,为什么还要我们担保?卢文龙贷款用途是否专款专用,银行是否监管?我现在没有能力替别人还款。给卢文龙担保时家人不知道,希望今后也不让他们知道。我没有能力为别人担保,银行为了利息放款,不考虑实际情况,请法庭作出公正判决。被告闫海军答辩,当时卢找我担保,我不是财政工资,还要我出了证明。我不知道是该财政担保还是企业也可以。我工资每月2000月,是否能偿还20万元?我替卢文龙还过利息。经审理查明,2014年12月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卢文龙签订了《家庭农场额度借款合同》,约定“合同项下授信额度金额为200000元。额度存续期最长5年自2014年11月26日至2019年11月26日。2014年12月1日被告卢文龙申请支用借款200000元,借款期限为2014年12月1日到2015年12月1日,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1.2%,逾期利率14.56%。还款方式为按周期结息到期还本息,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等。”同日,被告闫海军、樊勤忠与原告签订了《家庭农场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闫海军、樊勤忠为被告卢文龙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完毕后,原告当日根据被告申请向被告放款200000元。被告收到贷款后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向原告支付了11个月的利息,2015年11月1日之后利息未支付,该笔贷款于2015年12月1日到期,到期后被告未能偿还本金及2015年11月1日之后利息,经原告多次派员催要无果,致使原告诉至本院。以上事实有家庭农场额度借款合同、家庭农场最高额保证合同、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卢文龙、闫海军、樊勤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的代理人苏耀祖、被告闫海军、樊勤忠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卢文龙经本院公告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卢文龙之间签订的《家庭农场额度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闫海军、樊勤忠之间签订的《家庭农场最高额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按照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卢文龙在履行部分义务后违反《家庭农场最高额度借款》约定的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卢文龙偿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闫海军、樊勤忠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卢文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本金200000元及利息(自2015年11月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二、被告樊勤忠、闫海军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464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审判员  冯晓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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