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
负责人:陈晓红,系该行行长。
地址广平县人民路东段。
委托代理人:苏耀祖,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被告李某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保定市清苑县,。
被告史军广,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被告张振波,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史军广、张振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使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委托代理人苏耀祖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某某、李某某、史军广、张振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9月1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刘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被告刘某某从原告处借款8万元,借款期限为2015年9月到2016年9月,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3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即被告刘某某不按期归还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照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不按期偿付利息的,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复利。被告刘某某与李某某系夫妻关系,在借款时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已对配偶责任向被告李某某进行了告知,被告李某某在《借款人配偶责任告知书》和《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签署了自己的名字,对上述债务自愿承担共同偿还义务。同日,被告史军广、张振波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由二人为被告刘某某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为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后,原告采用转账方式往被告刘某某预留的卡中打入了8万元。初期被告刘某某按照合同约定如期还款,自2016年6月1日后被告刘某某未能依约履行借款合同。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原告有本金11962.44元未偿还,截至2017年7月14日欠利息5381.63元、罚息66.9元未还。庭审结束后被告刘某某向原告支付利息3000元,尚欠原告利息2381.63元。
以上事实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按照约定向被告刘某某交付了80000元,则两合同对原、被告均产生了法律约束力,被告应切实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双方约定了违约责任,其违约责任的约定不违反《合同法》中关于利息的规定,则被告违约后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综上,被告刘某某应按照合同约定如约还款,如未按期还款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因该笔贷款系被告刘某某与李某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李某某应当上述债务承担共同偿还义务。被告史军广、张振波应当按照担保合同约定为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某某、李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本金11962.44元,至2017年7月14日利息2381.63元、罚息66.9元,并按照合同的约定支付自2017年7月14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的利息、罚息。
二、被告史军广、张振波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90元,减半收取295元,原告承担147.5元,被告刘某某、李某某承担14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范振斌
书记员:孙欢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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