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
负责人:卫东,系该行行长。
地址:广平县人民路东段路北。
委托代理人:章志峰,该行法律顾问。
被告冯文丰,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人,。
被告杨某中,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广平县,。
被告孙世攀,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广平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冯文丰、杨某中、孙世攀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章志峰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文丰、杨某中、孙世攀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缺席审理,现已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6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冯文丰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200000元。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借款期限为2015年2月到2016年2月。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同时约定了违约责任,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等。”同日,被告杨某中、孙世攀与原告签订了《小额贷款保证合同》,约定“杨某中、孙世攀为被告冯文丰提供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合同签订完毕后,原告当日根据被告申请向被告放款200000元。被告收到贷款后按照双方约定的还款计划,截止到2015年9月6日被告共偿还原告本金86211.21元及8个月的利息,剩余本金113788.79元及2015年9月6日之后利息,经原告多次派员催要被告未偿还,致使原告诉至本院。
以上事实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贷款手工借据、个人贷款放款单、放款通知单、还款计划表、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为凭。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与被告冯文丰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及原告与被告杨某中、孙世攀之间签订的《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均系合同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合同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按照约定履行了放款义务,被告冯文丰在履行部分义务后违反《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应按照合同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冯文丰偿还本金、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故原告要求被告杨某中、孙世攀对主合同项下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冯文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本金113788.79元及利息(自2015年9月6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二、被告孙世攀、杨某中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平县支行的其它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照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07元,由三被告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王福民 代理审判员 冯晓雪 人民陪审员 白桂花
书记员:孙欢欢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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