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赵欢欢,女,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于2018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赵欢欢账户中人民币50,000.00元部分予以冻结。申请人以其50,000.00元保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赵欢欢账户中人民币50,000.00元部分。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长 闫金程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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