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某某中心路。
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杨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该行法律顾问,住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富某某。
被告: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王子香,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委托代理人孟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晓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委托代理人:苏蕊,黑龙江夙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金立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王冰,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诉被告孟某某、王子香、杨某某、王晓杰、金立全、王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于2017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0元(多收原告3,250.00元退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某某支行),减半收取计2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 赵丽君
审判员 于鹏
审判员 陈聪
书记员: 战齐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