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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刘新宁、李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
牟宗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
袁北吉
刘新宁
李某某
刘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牟宗东,河北山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袁北吉,该单位职工。
被告刘新宁。
被告李某某。
被告刘某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与被告刘新宁、李某某、刘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于2014年12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宽城满族自治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韩淑彬

书记员:刘娜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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