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贡水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73692208W。
法定代表人:文白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资产保全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黄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大专文化,住宣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诉被告黄某某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1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于2017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12元,减半收取106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承担。
审判员 苏学斌
书记员:李璞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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