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贡水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73692208W。
法定代表人:文白建,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新,该行资产保全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贺建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宣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与被告贺建华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9月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范韬
书记员:李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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