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
张文新
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
彭某某
庞某某
肖光辉
彭志清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73692208W,地址:宣某某珠山镇贡水路59号。
法定代表人文白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新,系该行资产保全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彭某某,男,土家族。
被告庞某某,女,汉族,系被告彭某某之妻。
被告肖光辉,男,侗族。
被告彭志清,男,土家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诉被告彭某某、庞某某、肖光辉、彭志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湖北省宣恩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10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18元,减半收取559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承担。
审判长:姚星
书记员: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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