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住所地:宣某某珠山镇汞水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73692208W。
法定代表人:文白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新,男,生于1967男8月13日,住湖北省宣某某,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孙某某,男,生于1963年9月14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被告:李某某,女,生于1963年12月24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被告:周绪池,男,生于1962年2月11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被告:刘安辉,男,生于1962年5月6日,汉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诉被告孙某某、李某某、周绪池、刘安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1月21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于2017年12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员 龙远莲
书记员: 温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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