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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张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宣某某支行,营业场所:宣某某珠山镇贡水路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5673692208W。
负责人:文白建,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文新,系该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刘伟,湖北雄视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申请人:张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宣某某。
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沙道沟支行的个人账户:81×××39及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以该单位所有的品牌型号:猎豹牌CFA6470LA,号牌为鄂Q×××××的小型普通客车提供担保。


经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其请求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张某某在宣恩农村商业银行沙道沟支行的个人账户81×××39及存款80000元予以冻结。
案件申请费82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宣某某支行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姚星

书记员:袁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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