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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某支行与吕某某、杨某某、牛某某、庞某新、郭某、赵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某某。上诉人(原审被告):牛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宝某某。三上诉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晓威,黑龙江振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某支行,住所地宝某某宝清镇新华路北段新华名苑小区七号楼B座。法定代表人:赵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付诗砚,男,该支行职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赵德兴,男,该支行职员。原审被告:庞某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五九七农场第三管理区十三作业站站长,住宝某某。原审被告:郭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五九七农场第三管理区十三作业站支部书记,住红兴隆管理局。原审被告:赵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五九七农场三分场会计,住宝某某。

上诉人吕某某、杨某某、牛某某因与被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宝某某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及原审被告庞某新、郭某、赵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宝某某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关于上诉人吕某某、杨某某手中没有持有贷款存折,是否实际得到贷款、贷款去向、如何支取,事实不清;上诉人牛某某如何偿还三笔贷款利息、经办人是谁事实不清;吕某某、杨某某是否转款给案外人,是何人经办,银行凭单由何人签字,案外人与上诉人有何关联等事实不清。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宝某某人民法院(2017)黑0523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宝某某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吕某某、杨某某、牛某某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5500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李德良
审判员  岳 明
审判员  曹红霞

书记员:刘艳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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