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
冯其伟(湖北宜都宜信法律服务所)
覃某某
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
负责人:王怀伟,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冯其伟,宜都市宜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覃某某,男,生于1967年10月12日,汉族,湖北省宜都市人。
委托代理人:朱其芳,湖北启方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诉被告覃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于2014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书面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15元,保全费132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都市支行负担。
审判长:姚洪涛
书记员:罗延林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