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负责人:XX,职务:行长。住所地:定兴县通兴东路***号。委托诉讼代理人:蔡春艳,系该行信贷主管。委托诉讼代理人:田若云,系该行职工。被告:杨某某,男,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兴县。被告:杨某,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定兴县,与杨某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李娜,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被告:张艳艳,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杨某某、杨某偿还贷款本金199999.99元,并承担利息及罚息21670.76元(暂计算至2016年10月27日,应计算至实际还清贷款之日),被告李娜、张艳艳承担连带责任保证;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杨某某与杨某系夫妻关系,被告杨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200000元,被告李娜、张艳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发放了贷款,被告杨某某偿还部分贷款及利息后不再偿还贷款,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被告杨某辩称,承认借款的事实,暂时无法还款。被告杨某某未提出答辩。被告李娜辩称,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被告张艳艳辩称,同意承担连带担保责任。经审理查明,被告杨某某与被告杨某系夫妻关系,2015年9月14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某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借款人为被告杨某某,被告杨某亦在借款合同上签字。该合同约定:“第一条、放款途径为发放至借款人杨某某账户,账户:60×××65;第二条、借款金额为200000元,借款利率为固定年利率14.58%,期限:自2015年9月至2016年9月,实际放款日和到期日以借款借据为准;第三条、贷款用途为购进服装、鞋;借款自资金划入个人账户之日起计息;第八条、还款方式: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借款前叁个月按期偿还当期利息,不还本金,此后期间,按照等额本息还款法偿还;第十六条、违约责任(一)乙方(被告杨某某)违约:1.乙方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若贷款展期或延期后逾期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展期或延期后的利率加收30%的罚息;4.借款人违反本合同任一条款时,贷款人有权停止发放贷款并提前收回未到期的贷款,同时要求借款人赔偿贷款人的全部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合同项下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当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又与被告被告李娜、张艳艳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约定:“为确保杨某某与甲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于2015年09月14日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主合同)的履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乙方(被告李娜、张艳艳)与甲方双方经协商一致,乙方愿意为主合同项下债务提供保证担保,债务本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小写)200000元,本合同项下担保债权确定的期限为2015年09月14日至2016年09月14日。第一条。保证范围:债务人主合同项下各项债务本金及利息(包括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赔偿金、债务人应向贷款人支付的其它款项、贷款人为实现债权与担保权利发生的费用;第二条、保证方式:本合同所设立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第四条、保证期间:担保期间自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项下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如约将贷款二十万元整发放至被告杨某某的账号60×××65,截止到2016年3月10日,被告杨某某已还本金0.01元及利息11978.36元,此后未还过本金及利息,被告杨某某尚欠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本金199999.99元及剩余的利息、逾期罚息未还。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借据、放款单及还款计划表、被告杨某某还款流水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与被告杨某某、杨某、李娜、张艳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的委托代理人蔡春艳、田若云,被告杨某、李娜、张艳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杨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被告杨某某、杨某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签订的借款合同及被告李娜、张艳艳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分别签订的担保合同合法有效,被告杨某某、杨某应按约定偿付原告本金及利息,被告李娜、张艳艳应按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现被告杨某某、杨某未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本金及利息,已构成违约,故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要求被告杨某某、杨某偿还借款本金199999.99元及利息、逾期罚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李娜、张艳艳为连带责任保证人,保证期间为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现未超过双方约定的保证期间,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李娜、张艳艳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被告李娜、张艳艳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杨某某、杨某追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
一、被告杨某某、杨某于本判决书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定兴县支行借款本金199999.99元及利息、罚息(自2016年3月10日起计算至执行完毕之日止);二、被告李娜、张艳艳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625元,由被告杨某某、杨某、李娜、张艳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如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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