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
董忠强
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
徐伟英
李晓明
李帅
肖丽艳
董明
万娇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
住所地:孝昌县洪花路。
代表人:冯博。
委托代理人:董忠强。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黄勇华,湖北正堂律师事务所律师。
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徐伟英。
被告:李晓明。
被告:李帅。
被告:肖丽艳。
被告:董明。
被告:万娇。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徐伟英、李晓明、李帅、肖丽艳、董明、万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1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百五十四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孝昌县支行撤回起诉。
本案诉讼费85元,减半收取4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柳翠红
书记员:欧阳文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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