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
栾巍
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
许某
李某昔
李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行长。
委托代理人栾巍,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赵文英,黑龙江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许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昔,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李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与被告李某某、许某、李某昔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其理由是被告已自行偿还欠款。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6.00元,减半收取1,30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撤诉的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616.00元,减半收取1,308.00元,公告费560.00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孙某某支行负担。
审判长:董武
审判员:石雪松
审判员:孙吉太
书记员:刘春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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