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南西湖路东。
负责人陈绪国,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门市渔薪镇人民东路34号。
法定代表人朱某高,该公司经理。
被告朱某高。
被告黄汝平,公民身份分号码xx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告湖北省天门泵业有限公司、朱某高、黄汝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通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在预交期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视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王明生 代理审判员 肖 凡 人民陪审员 胡晓艳
书记员:马利波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