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南西湖路东。负责人:陈绪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杨淑军,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吴军,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周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肖文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董芳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徐兵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天门市。被告:黄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望城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告李某、杨淑军、吴军、周艳、肖文刚、董芳芳、徐兵勇、黄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军涛
书记员:陈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