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住所:湖北省天门市竟陵钟惺大道南西湖路东。负责人:陈绪国,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华平,湖北鹰之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曾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熊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谢树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马姣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杨应博,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被告:熊国娥,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天门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与被告曾某某、熊某、谢树新、马姣娥、杨应博、熊国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天门市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董军涛
书记员:陈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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