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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与杨某某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地址:大城县永定大街东侧县政府对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法定代表人:张永会,任行长。原告委托代理人李建章、张常岭,河北子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大城县。。

关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诉被告杨某某为信用卡纠纷一案,原告于2018年1月19日立案,2018年7月23日,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城县支行负担。

审判长  赵占海
审判员  商福领
审判员  李 宾

书记员:吕源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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