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吕亚巍,男,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伊宁,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兴安岭地区分行法律顾问。
被告:胡文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高成友,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
被告:邱革新,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伦春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荐,黑龙江正旗律师事务所律师(分别为胡文华、高成友、王某某、邱革新代理)。
被告:邱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鄂伦春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革新(与邱某系父子关系)。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县支行与被告胡文华、高成友、王某某、邱革新、邱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25日立案。2017年5月8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县支行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县支行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774.00元,减半收取计4887.00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塔河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邢继铭
书记员:周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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