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
谭冬舟
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
张莲花
蔡某某
王玉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
委托代理人谭冬舟,系该银行职员。
委托代理人王新高,湖北德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莲花。
被告蔡某某。
被告王玉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以下简称“团风邮政银行”)诉被告张莲花、蔡某某、王玉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陈晋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德咏、人民陪审员谌奇金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7月2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谭冬舟、王新高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玉某、蔡某某、张莲花、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团风邮政银行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庭审中提交了如下证据:
证据一、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各一份,拟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
证据二、三被告的身份证复印件,拟证明三被告的个人身份情况。
证据三、借款及担保合同,拟证明被告张莲花向原告借款5万元并约定还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5.3%及借款逾期不还按借款利率加收50%罚息的事实。
证据四、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拟证明被告张莲花、蔡某某、王玉某为其借款相互之间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证据五、个人贷款借据、个人贷款发放单,拟证明原告依约履行了放贷义务。
证据六、被告张莲花下欠贷款明细表,拟证明被告王玉某下欠贷款本金49999.2元及利息8624.81元。
证据七、流水账明细表一份,拟证明被告张莲花偿还贷款本息情况。
证据八、代理费票据,拟证明原告用去律师代理费2000元。
被告张莲花、蔡某某、王玉某均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被告张莲花、蔡某某、王玉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该行为应视为三被告自行放弃了应享的诉讼权利的民事法律行为。
原告团风邮政银行提交的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张莲花未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贷款本息的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及贷款发放单佐证,被告张莲花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蔡某某、王玉某作为《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联保小组成员,应依约在联保范围内对被告张莲花下欠的贷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即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莲花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贷款本金49999.2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承担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借款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被告蔡某某、王玉某对被告张莲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被告张莲花、蔡某某、王玉某共同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黄冈市中级人民法院,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1266元。上诉期满后7日内仍未预交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院认为,被告张莲花未偿还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贷款本息的事实清楚,有借款合同、贷款借据及贷款发放单佐证,被告张莲花理应依据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蔡某某、王玉某作为《小额联保借款合同》的联保小组成员,应依约在联保范围内对被告张莲花下欠的贷款本息及违约责任及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出的合理费用(即律师代理费和诉讼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 、第一百零七条 、第一百九十六条 、第一百九十八条 、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 、第一百零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莲花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贷款本金49999.2元及利息(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年利率15.3%计算至还清借款本金之日止及承担从借款逾期之日起按借款约定利率加收50%的罚息),并支付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团风县支行律师代理费2000元。
二、被告蔡某某、王玉某对被告张莲花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案件受理费1266元,由被告张莲花、蔡某某、王玉某共同承担。
审判长:陈晋
审判员:孙德咏
审判员:谌奇金
书记员:张意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