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
鲁桂元
焦佳杰
刘小某
贾某
高建强
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
范秀莹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104号。
负责人:冯飞,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鲁桂元,该支行员工。
委托代理人:焦佳杰,该支行员工。
被告:刘小某。
被告:贾某。
被告:高建强。
委托代理人:徐利民,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李莹莹,河北徐利民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范秀莹。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诉被告刘小某、贾某、高建强、范秀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3元,减半收取260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申请撤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13元,减半收取2606.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胜利路支行负担。
审判长:徐琳
书记员:李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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