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
陈杨(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
王洪柱
蔡某某
贾某某
蔡伟万
刘凤艳
滦南县乾坤奶牛养殖厂
吴坤
唐艳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
法定代表人:宋立波。
委托代理人:陈杨,河北卓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洪柱。
被告:蔡某某。
被告:贾某某。
被告:蔡伟万。
被告:刘凤艳。
被告:滦南县乾坤奶牛养殖厂。
负责人:吴坤。
被告:吴坤。
被告:唐艳蕊。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诉蔡某某、贾某某、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唐艳蕊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5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白梅玲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李佳,代理审判员肖峥参加评议的合议庭审理本案,于2015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邮储银行委托代理人陈杨、王洪柱,被告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贾某某、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及唐艳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故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根据上述认证查明,2014年8月20日,原告和被告蔡某某、贾某某签订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合同编号是xxxx22,合同约定,贷款金额为15万元,年利率为固定利率14.58%,贷款期限为2014年8月20日至2015年8月20日,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还款期限为十二期,共应偿还本金15万元,利息14775.73元。原告邮储银行于2014年8月20日将所贷款项打入被告蔡某某名下账号为62×××72的银行卡中。截止到2015年12月5日被告蔡某某已偿还借款本息58627.03元,自第七期开始未能按期足额还款,共计106148.70元本息未予偿还。被告蔡某某自贷款逾期日至2015年12月5日未偿还借款本息的逾期还款利息(即利息及罚息的总称)共计10113.55元。(具体计算方法如下:第七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67.28元×14.58%×130%÷365天×260天=2385.34元;第八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95.47元×14.58%×130%÷365天×229天=2104.29元;第九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95.47元×14.58%×130%÷365天×199天=1828.62元;第十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95.47元×14.58%×130%÷365天×168天=1543.76元;第十一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95.47元×14.58%×130%÷365天×138天=1268.09元;第十二期逾期还款利息为17699.54元×14.58%×130%÷365天×107天=983.45元。以上贷款逾期还款利息共计人民币10113.55元。)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被告蔡某某、贾某某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蔡某某、贾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邮储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已到期的借款本息并要求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理据充足,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蔡某某、贾某某的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被告虽主张其仅在相关文件中签字并不知晓其中内容且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贾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16262.25元;
二、被告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与被告蔡某某、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蔡某某、贾某某、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蔡某某、贾某某、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合同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根据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本案被告蔡某某、贾某某与原告邮储银行签订了《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原、被告应按照合同约定行使权利并履行义务。被告蔡某某、贾某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贷款本息,原告邮储银行按照合同约定要求其偿还已到期的借款本息并要求支付自逾期还款之日起的逾期还款利息的主张理据充足,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作为连带责任保证人,应对被告蔡某某、贾某某的借款本息及逾期还款的利息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本案被告虽主张其仅在相关文件中签字并不知晓其中内容且非真实意思表示,但其未提交充足证据予以证实且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所为的民事行为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 、第六十条 、第二百零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蔡某某、贾某某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贷款本息及逾期利息共计人民币116262.25元;
二、被告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与被告蔡某某、贾某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古冶区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被告蔡某某、贾某某、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491元,由被告蔡某某、贾某某、蔡伟万、刘凤艳、滦南乾坤奶牛养殖场、吴坤负担。
审判长:白梅玲
审判员:李佳
审判员:肖峥
书记员:李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