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
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
郑立勇
李某某
王淑凤
李久改
郑万云
李久德
王艳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
负责人:刘艳珍,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晓婷,河北燕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郑立勇,系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职员。
被告:李某某。
被告:王淑凤。
被告:李久改。
被告:郑万云。
被告:李久德。
被告:王艳娟。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与被告李某某、王淑凤、李久改、郑万云、李久德、王艳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的委托代理人郭晓婷、郑立勇到庭参加诉讼,六被告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六被告未出庭,故无庭审质证意见,亦未向本院提供证据。
根据以上庭审调查,当事人举证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法律事实:
2012年3月27日三被告李久改、李久德、李某某三人组成联保小组及其配偶三被告郑万云、王艳娟、王淑凤与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签订小额贷款联保协议书,协议约定从2012年3月27日起,至2014年3月27日止,原告可以根据联保小组任一小组成员的申请,签订多次借款合同,在单一借款人最高贷款本金不超过人民币150000元,且联保小组合计贷款本金余额不超过人民币450000元内发放贷款。联保小组任一成员自愿为原告向联保小组其他成员发放的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联保小组成员的配偶同意承担共同还款责任。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借款人违约原告为实现债权而支付的费用。
2013年3月6日联保小组成员二被告李某某、王淑凤与原告签订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小额贷款联保借款合同,合同约定被告李某某由于买鱼苗从原告处贷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借款期限为12个月,年利率为14.58%,还款方式为阶段性等额本息还款法,宽限期为六个月,若不按期归还借款本金,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50%的罚息。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发放了贷款。借款到期后,二被告未能及时足额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原告催收无果,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李某某、王淑凤偿还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相应利息(其中借款期限内的利息按年利率14.58%计息,逾期利息按年利率21.87%计收利息,计算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其他联保小组成员及其配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李某某、王淑凤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李久改、郑万云、李久德、王艳娟为联保责任人,依法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所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李某某、王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息方法:2013年3月6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14.58%计息;2014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息)。被告李久改、郑万云、李久德、王艳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由被告李某某、王淑凤负担,被告李久改、郑万云、李久德、王艳娟承担连带责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构成金融借款合同关系,合法有效。二被告李某某、王淑凤未能及时偿还原告借款本息属于违约行为,依法承担偿还责任及违约责任。被告李久改、郑万云、李久德、王艳娟为联保责任人,依法对该借款本息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原告所诉理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一百九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告李某某、王淑凤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市丰南区支行借款本金人民币150000元及利息(利息的计息方法:2013年3月6日起,至2014年3月6日止,按照年利率14.58%计息;2014年3月7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年利率21.87%计息)。被告李久改、郑万云、李久德、王艳娟承担连带偿还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865元,由被告李某某、王淑凤负担,被告李久改、郑万云、李久德、王艳娟承担连带责任。
审判长:郭壮
书记员:王翠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