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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与吴光明、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6464227Y。
负责人:陆峻峰,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吴光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被告:严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土家族,住咸丰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与被告吴光明、严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9日立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陈桥森

书记员: 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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