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咸丰县高乐山镇解放路**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2826676464227Y。负责人:陆峻峰,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沈素敏,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静,湖北刘咸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苗族,住咸丰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与被申请人李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李某的住房公���金105000元(账号为42×××61)。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咸丰县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李某的住房公积金105000元(账号为42×××61)。期限为2018年11月19日至2019年11月18日。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陈桥森
书记员:向晓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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