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
魏文彬
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
邹某某
叶某某
陈某某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住所地公某某斗湖堤镇潺陵大道80号。
代表人:汪洋,该支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魏文彬,该支行经理。
委托代理人:谭波,湖北荆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邹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叶某某,女,汉族。
被申请人:陈某某,男,汉族。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与被申请人邹某某、叶某某、陈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于2014年12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需要对被申请人邹某某、叶某某、陈某某在银行的存款160000元予以冻结。申请人自愿用该单位的财产提供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公某某支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第一百零三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邹某某、叶某某、陈某某的银行存款160000元。
审判长:刘峰
书记员:王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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