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区支行、王某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上诉人原审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区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中纬大街(联合街中心委)。
法定代表人:王绪东,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霄,黑龙江新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爱华,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谢贵财,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桂清,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赵艳彬,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宇,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伊春市南岔区。

上诉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伊春市南岔区支行(以下简称邮储银行南岔支行)因与被上诉人王某某、李爱华、谢贵财、张桂清、赵艳彬、刘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岔区人民法院(2017)黑0703民初2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邮储银行南岔支行因证据不足于2018年12月5日提出撤回上诉申请。

本院认为,邮储银行南岔支行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审判长 代红光
审判员 黄利
审判员 张秋妍

书记员: 沈洋

Related posts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