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205号。
法定代表人:陈源,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斌,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儒华,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少华,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告:邵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田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王金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涂礼彪,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刘丽平,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告苏少华、邵某某、田苗、王金平、涂礼彪、刘丽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7元,减半收取1138.5元,由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负担。
审 判 长 杨正军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人民陪审员 谭江楠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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