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20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
代表人:高翔,系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钟儒华,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系该行职员,住京山县,特别授权。
被告:罗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现住京山县,
被告:金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住京山县,现住京山县,系被告罗某某之妻。
被告:何勇,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京山县人,系京山县广播电视台员工,住京山县,
被告:沈伟林,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荆门市东宝区人,系京山县广播电视台员工,住荆门市东宝区,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告罗某某、金某、何勇、沈伟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6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56元,减半收取1028元,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负担。
审判员 朱社平
书记员:汤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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