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住所地京山县新市镇京源大道205号。
负责人:高翔,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利斌,男,该支行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启波,湖北京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刘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王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湖北恵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京山县惠亭水库恵水乐园附C-8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
被告:刘泽斌,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周艾英,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被告:陈高,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京山县。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与被告刘某某、王某某、湖北恵园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刘泽斌、周艾英、陈高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因与被告自行达成和解协议而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京山县支行撤诉。
案件受理费22087元予以免收。
审 判 长 杨正军 人民陪审员 郑谦兵 人民陪审员 李登建
书记员: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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