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
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
卢国桢
李某某
冯欣欣
陈仁胜
李桂芬
吕兰平
林姗姗
林秀石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住所地河北省东某某东光镇邮政路773号。
法定代表人孙长龙,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立华,河北理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卢国桢。
被告李某某,农民。
被告冯欣欣,农民。
被告陈仁胜,农民。
被告李桂芬,农民。
被告吕兰平,农民。
被告林姗姗。
被告林秀石。
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之间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0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几被告银行存款43969元,并已以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某某支行所有的房产证号为城区字第201400207号的房屋一套作为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某、林姗姗、吕兰平、林秀石、冯欣欣、陈仁胜、李桂芬银行存款43969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告李某某、林姗姗、吕兰平、林秀石、冯欣欣、陈仁胜、李桂芬银行存款43969元。
审判长:高东梅
书记员:杨垒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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