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支行,营业场所上海市宝山区。
负责人:颜卫明,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宏德,上海市东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
被告:刘真真,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巩义市。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宝山区支行诉被告李某、刘真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因两被告下落不明,需要以公告方式送达相关诉讼材料,故不宜继续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李媛媛
书记员:谭映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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