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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与高景环、高某某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
孟利新(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
高景环
高某某
张立新
高桂艳
付学柱
冯玉亭
高海亮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住所地三河市西关环岛东北侧,组织机构代码67602508-0。
法定代表人张文彪,行长。
委托代理人孟利新,河北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景环。
被告高某某。
被告张立新。
被告高桂艳。
被告付学柱。
被告冯玉亭。
被告高海亮。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与被告高景环、高某某、张立新、高桂艳、付学柱、冯玉亭、高海亮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9月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冯秀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孟利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高景环、高某某、张立新、高桂艳、付学柱、冯玉亭、高海亮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景环、高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高景环、高某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即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应负全部责任。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金,被告高景环、高某某并应在未偿还本金的情况下,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法,给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张立新、高桂艳、付学柱、冯玉亭以联保形式与原告签订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了最高贷款限额为10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本案中,被告高景环、高某某借款金额100000元未超过联保协议中约定的最高保证限额,在保证期间内被告张立新、高桂艳、付学柱、冯玉亭应对被告高景环、高某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海亮作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限内亦应对被告高景环、高某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景环、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借款本金34548.03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利率加罚50%的罚息计算)。
二、被告张立新、高桂艳、付学柱、冯玉亭、高海亮对被告高景环、高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高景环、高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高景环、高某某签订的借款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双方均应认真履行。原告履行借款义务后,被告高景环、高某某应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但其在偿还部分借款本金及利息后即不再履行还款义务,应负全部责任。按双方借款合同约定,原告有权解除借款合同提前收回借款本金,被告高景环、高某某并应在未偿还本金的情况下,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利率标准及计算方法,给付利息、罚息及复利。被告张立新、高桂艳、付学柱、冯玉亭以联保形式与原告签订贷款联保协议书,约定了最高贷款限额为100000元,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并在签订借款合同时不需要逐笔办理保证手续,保证期间为从借款之日起至借款到期后二年,保证范围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等。本案中,被告高景环、高某某借款金额100000元未超过联保协议中约定的最高保证限额,在保证期间内被告张立新、高桂艳、付学柱、冯玉亭应对被告高景环、高某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高海亮作为担保人在保证期限内亦应对被告高景环、高某某所欠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二百零六条  、第二百零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高景环、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市支行借款本金34548.03元,并支付自2013年5月19日起至款给付之日止的利息(按借款利率加罚50%的罚息计算)。
二、被告张立新、高桂艳、付学柱、冯玉亭、高海亮对被告高景环、高某某的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32元,由被告高景环、高某某负担(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交纳)。

审判长:冯秀云

书记员:孙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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