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
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
秦海林
谭玉敏
秦海君
吴艳平
王恩军
李文霞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王玉芝,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吴卫东,河北通胜律师事务所律师。到庭。
被告秦海林。
被告谭玉敏。
被告秦海君。
被告吴艳平。
被告王恩军。
被告李文霞。
本院在审理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6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300元,均由原告承担。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诉讼。
案件受理费220元、保全费300元,均由原告承担。
审判长:王颜
审判员:孙建国
审判员:邵英琪
书记员:倪世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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