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滦南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孙志炜,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宋国来,河北春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李太山。
被告刘某某。
被告李万丰。
被告张玉庆。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滦南县支行与被告李太山、刘某某、李万丰、张玉庆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二0一二年三月六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共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滦南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4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杜福林
书记员: 田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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