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
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
郭某某
邹某
邹某
邹某
历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
法定代表人费燕,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沈东源,黑龙江沈东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郭某某,住兰西县。
被告邹某。
被告邹某。
被告邹某。
被告历某。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与被告郭某某、邹某、邹某、邹某、历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00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负担。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行为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第一款 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有限责任公司兰西县支行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05.00元,减半收取352.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张喜凤
审判员:孙继光
审判员:杨海涛
书记员:郭超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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