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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某某支行诉董某某、董某某、吕某某、梁某某、董某、卢某、吕国强、郭某某、祝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2021-06-09 尘埃 评论0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裕支行,地址富某某富裕镇中心路南段。
负责人:谢玉全,职务:行长。
委托代理人:张旭,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董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吕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梁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董杨,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卢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吕国强,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郭某某,女,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祝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被告:董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黑龙江省富某某。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裕支行与被告董某某、董某某、吕某某、梁某某、董杨、卢某、郭某某、祝某某、董某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28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裕支行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十被告连带偿还原告本金333,654.72元,年利息14.58%、罚息50%自2015年3月24日计算至本息还清之日止,并由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十被告于2014年11月14日与原告签订小额联保借款合同及联保协议,单数被告与双数被告依序为夫妻关系,联保形式为五户连保,互为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每户借款本金为80,000.00元,共计400,000.00元。借款到期后,被告董某某、董某某户拖欠本金70,000.00元,董杨、卢某户拖欠本金70,000.00元,被告吕某某、梁某某户拖欠本金53654.72元,吕国强、郭某某户拖欠70,000.00元,祝相清、董某某拖欠本金70,000.00元,五户共拖欠本金333,654.72元拒不偿还。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原告不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住址,经本院查证后,原告仍不能确定被告的送达地址且原告逾期未向本院交纳公告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裕支行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6,305.00元,退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富裕支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杨松
审判员 杨恩广
审判员 陈聪

书记员: 李相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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