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除保全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住所地黑龙江省富裕县。法定代表人:谢玉全,职务: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旭,黑龙江任强波律师事务所被申请人:赵欢欢,女,汉族,住黑龙江省富裕县。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诉赵欢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4日作出(2018)黑0227财保3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赵欢欢在银行的账户中人民币50,000.00元部分予以冻结(卡号:)。申请人以其50,000.00元保单提供担保。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于2018年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诉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富裕县支行解除诉前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赵欢欢在银行的账户(卡号:)中人民币50,000.00元部分的冻结。案件申请费520.00元,由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闫金程
书记员:陈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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