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江汉区解放大道784号。法定代表人:魏枫,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田从权,男,系该公司荆门项目部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瑶,湖北龙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某某,男,xx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古蔺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凯,湖北斯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荆门市天朗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荆门市金龙泉大道10号。法定代表人:刘立学,总经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于2018年1月26日自愿申请撤回上诉。
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赵某某、荆门市天朗通信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2017)鄂0802民初85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在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4623元,减半收取7311.5元,由上诉人中国通信建设第三工程局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刘永清
审判员 杨红艳
审判员 罗艳红
书记员:陈锦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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