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心集贸市场,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东湖四路1号。
负责人:吴志红,该市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朝晖,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立禾,湖北七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张中和,男,1968年5月1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同前。
委托诉讼代理人:邱新甫,宜昌市中信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艳华,女,1971年7月23日出生,汉族,无业,户籍地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现住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系被告之妻,特别授权。
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心集贸市场与被告张中和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10日立案。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心集贸市场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心集贸市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心集贸市场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葛洲坝集团第六工程有限公司中心集贸市场负担。
审判员 郑雄心
书记员:韩傲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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