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上海浦东开发中心,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曹岐。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聪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雪,北京市竞天公诚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杨浦区。
法定代表人:李俊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佳劼,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嘉熹,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上海浦东开发中心与被告中船工业成套物流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审理中,原告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原告自愿向法院申请撤诉,并无不当,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上海浦东开发中心撤诉。
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计40元,由原告中国航天科工集团上海浦东开发中心负担。
审判员:殷云明
书记员:李凌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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